公务员辞职和劳动者辞职的八大不同(兼解读中组部公务员辞职新规)| 劳动法行天下
作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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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近日新修订了《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新规自2020年12月28日起施行,对公务员辞去公职的情形、程序、管理、纪律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公务员有哪些情形时不得辞职;任免机关多少天内审批公务员辞职;服务年限未满如何向单位支付违约金;公务员离职后的从业限制等。
(共计22条,具体内容请查阅劳动法行天下2021年1月17日所发文“中组部:《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2020.12.28施行,附申请表)”)作为以劳动法为主攻方向的专业律师,且亲身经历过公务员辞职的前法官,对于劳动者和公务员的认识,有更为深刻的感受和切身体会。
那么,《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对于公务员辞职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地方?这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辞职有哪些异同?笔者为此总结了下面八个方面看看劳动者辞职和公务员辞职的异同。
一、双保护和单保护
公务员属于双保护,即维护机关和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规定,制定《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保障机关和公务员的合法权益等。
而劳动法则旗帜鲜明的标明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即倾向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以理解为单保护。也就是说辞职方面显然劳动者具有更大的自由度和更多的经济利益。
二、辞职程序和有无限制
公务员辞职,必须要由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申请,且申请的是终止任用关系。同时,公务员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辞去公职:(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三)正在接受审计,或者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四)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公务员辞去公职,要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或者二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以上职级的,还应当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此后,需要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予以审批。
劳动者辞职,法律上的规范说法是解除劳动合同,是由劳动者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分几种情况。一个是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是劳动者因自身原因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当然也可以申请;以上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还有一个是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即在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下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譬如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劳动者辞职,一般是书面提出,说明原因即可。如果在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不说明原因的话,事后不能主张经济补偿。如果是劳动者提前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试用期是3日内)予以表示同意,超出且劳动者继续工作的话意味着劳动关系继续履行。
两者的最大不同是,公务员辞职不一定辞的了,因为任免机关有可能不批准;但劳动者只要想辞职,一定能辞职,能达到目的,就算是存在脱密期至多也就6个月内没办法辞职。用人单位没办法限制劳动者的解除权。当然,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未予批准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三、办理交接手续
任免机关同意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务员拒不办理交接手续的,任免机关可以撤销同意辞去公职的决定,给予开除处分。公务员在辞去公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劳动者不办理交接手续的,用人单位不能撤销相关决定,因为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发出辞职后,很多都擅自离开用人单位,但往往用人单位无可奈何。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因为劳动者不办理交接手续或者擅自离职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有权主张赔偿,但基本上是败诉的,因为举证很难,且劳动法对于劳动者是单保护的原则。
四、服务期
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专项培训等订立协议约定工作期限的,在未满约定工作期限内一般不得申请辞去公职。申请辞去公职的,应当向所在机关支付违约金或者履行相应义务。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约定工作期限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最高数额不得超过机关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
服务期方面,基本类似,都可以约定一定期限内个人不能辞职,否则的话单位有权向个人要求支付违约金。不同点前面已经说过,公务员不满期限的话,单位可以不批准;劳动者不满期限的话,单位同不同意都没关系,劳动者可以走人,单位至多主张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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